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为骗取他人财物冒充某大酒店的董事长,在博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急需钱用为由实施诈骗。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钟秋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钟秋实,男,1976年出生,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于1998年7月被原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3年2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赵天高系江西省石城县一沐足城的员工。2013年5月,被告人钟秋实在该沐足城沐足时认识了赵天高。钟秋实谎称自己叫杨斌斌,系广东省深圳市某国际大酒店的董事长,并将相应的假名片送给赵天高,赵天高信以为真。此后,钟秋实再次到该沐足城点名要赵天高为其沐足,钟秋实在两人的交谈中得知赵天高有购房的意愿,为取得赵天高的信任,钟秋实告知赵天高他认识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如购房可为其打折,并承诺会借钱给赵天高购房,骗取了赵天高的信任。
2013年6月4日至6月8日,钟秋实先后向赵天高谎称他的秘书驾车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还需要6000元赔偿对方损失;谎称他急需要用现金10000元将所掉的钱包赎回;谎称他的小车被别人扣押,需要3000元将小车赎回。最终赵天高将上述钱借给了钟秋实。综上,钟秋实分三次共骗取赵天高人民币1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秋实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钟秋实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钟秋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综合钟秋实的犯罪事实及各种情节以诈骗罪对其所处的刑罚属罪责刑相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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