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叶懂) 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张某均为吸毒人员,为获取毒品,三人铤而走险将政府大院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向被告人麦某某换取毒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张某为筹措毒资,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人民政府大院,由张某望风,覃某某和张某某动手,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镇政府大院草坪边的一辆本田牌DB125摩托车(价值3648元)盗走。盗后,张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麦某某,将该摩托车作价300元向麦某某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卖车所得毒品海洛因被覃某某、张某某、张某共同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确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刑罚。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张某、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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