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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2014-05-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中国法院网讯 (谢祥昌 何炜) 5月6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当地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房地产商孙建华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6年8月,被告人孙建华成立郴州市阳和房地产公司,其任公司法人代表。随着公司业务的开展,孙建华手中的流动资金越来越少,压力增大。为缓解资金压力,2007年,孙建华开始四处筹钱,并许以高额利息。法院查明,截至案发,孙建华先后找到20多人借钱,资金高达3000余万元。

  2010年12月18日,孙建华将公司开发的“湘南风情园”项目的一地块转让给郴州市和信地产公司。一个月后,孙建华找到和信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提出合资开发该项目。征得同意后,双方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湘南风情园”项目的这块地,即“湖光山色”项目。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孙建华能按时出资,则占有该项目51%的股份,资金到位后成立项目开发部对该地块进行运作;如果开发部未成立,则由和信地产公司管理。但此后,孙建华却一直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和信地产在两次发函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10日解除了合作协议。

  此时,深陷借款泥潭的孙建华为筹集更多资金,有了更大胆的想法。他私刻和信地产公章,先后与部分借款人签订了10份盖有郴州和信地产有限公司印章的香榭湖光山色认购协议书。同时,为了规避受害人催促还债,孙建华还把印章加盖在其他认购书和借条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000多万元,数额巨大,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建华为达到迟延偿还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擅自制作郴州和信地产有限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孙建华案发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建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苏仙区法院邀请当地21位房地产开发商现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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