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男子在歌厅消费时酒后无故滋事,持刀扎伤歌厅六名员工及顾客,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石景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才刑满释放。2013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同朋友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歌厅包间内喝酒、唱歌时,以歌厅服务员不陪他跳舞为由,无故殴打该名服务员,随后歌厅经理前来了解情况并进行劝解,李某又对歌厅经理拳打脚踢,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其扎伤。随后李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又持刀扎伤5名阻止其逃跑的歌厅员工及顾客,群众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并在现场起获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后经法医鉴定,6名被害人中1人为轻伤,另外5人为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5名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5名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5名被害人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另外1名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持刀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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