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有头,债有主”,债主朱河与债务人章方存在经济纠纷,但却找章方父亲章武索要债务,结果引发纷争,致章武轻伤。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因索债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河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河与被害人章武之女存在经济纠纷。2013年11月13日,朱河与其妻子到泾县黄村镇花林街道找章武索要债务,后三人一起行至花林街道“如意”酒家后面田埂。朱河的妻子与章武发生口角,上前揪抓章武,章武遂去推朱河妻子,朱河妻子捡起一块石头准备砸章武,章武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起子去戳朱河妻子,朱河见状上前阻挡,起子扎到朱河下巴,随即朱河与章武发生揪打,揪打中朱河抢过起子并咬伤章武左手。后朱河用起子手柄对章武头部击打数下并用拳头击打了章武左眼和背部。后经鉴定,章武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朱河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3月31日,朱河与章武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章武经济损失2.68万元,并取得了章武的谅解。事后,朱河委托其妻子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河不能正确处理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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