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贵铨) 林飞无证驾驶小轿车将醉酒后横穿马路的张大锤撞伤,张大锤在住院治疗3年后告到法院。近日,重庆市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张大锤获赔40万余元,林飞及所在公司连带赔偿33万余元,保险公司担责近6万元,医院担责近1万元。
2007年12月18日凌晨1点多,林飞无证驾驶小轿车在重庆丰都县三合街道将醉酒后横穿马路的张大锤撞伤,林飞将张大锤送往医院后离开,找来驾驶员李单顶替。交警部门查清情况后认定林飞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张大锤没有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张大锤入院诊断为左股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和急性酒精中毒,张大锤前后两次共住院3年多,于2010年12月21日出院。住院期间,医院对张大锤左股骨骨折固定物取出时间偏早,手术后保护措施强调不够,张大锤于2010年2月19日扶拐下地行走时不慎摔倒,后经医院诊断,张大锤左股骨骨折术后再骨折。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大锤所受伤害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张大锤告到法院,要求林飞、林飞所在公司、医院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张大锤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41万余元。林飞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对张大锤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张大锤治疗过程中,医院的过错与张大锤自身因素共同导致张大锤二次骨折,因此二次骨折的损失近2万元,由医院和张大锤各承担一半。事故发生时林飞是履行职务行为,但林飞存在重大过失,故由林飞及林飞所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近6万元。
(文中人物均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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