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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林业局科长受贿47万


2014-08-1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14 第 715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我市林相改造工程曝出的违法违纪案进一步发酵。继原市林业局林政科科长蔡某照去年7月被检察机关以受贿、滥用职权提起公诉后,曾任林业局营林科科长的黄某伟也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玩忽职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黄某伟8年间受贿47 万余元,并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造林资金损失达百万元。记者昨日了解到,市第一法院已就黄某伟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作出判决,黄某伟两罪并罚获刑8年,并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47万余元违法所得也将被继续追缴。
  ■多次暗示家人苗圃场缺钱,8年受贿47万余元
  根据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黄某伟1956年出生,中山本地人,于2007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林业局营林科科长,于2011年10月以后任林业局营林科主任科员。
  2013年1月8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调查“林相改造工程”案时,通知黄某伟接受询问调查。黄某伟主动交代他从2008年至2011年任营林科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导致不符合规划设计的林相改造工程通过综合验收的事实,并主动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
  去年9月,检察机关向第一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指控,黄某伟在担任中山市林业局营林科科长和主任科员期间,利用主管造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施工建设和验收的职务便利,收受与绿化工程相关人员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家私两套。
  其中,黄某伟在林相改造工程、海岸红树林造林工程中多次收受承包商贿赂,并4次暗示其家人开办苗圃场缺乏资金,这4次共受贿11万元 。
  ■暗示缺钱获11 万算不算借款,是否构成索贿
  在庭上,黄某伟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的其中几宗事实作出辩解。他称收受谢某、陈某等4人共计11万元的钱款并非索要,而是借款。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伟主动对行贿者称他在车改后没车可坐,及其家人开办苗圃场缺乏资金。行贿人主动提出将予以支持后,虽黄某伟顺势借口称算是借款,但这些借款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和方式,直到案发前,黄某伟也没有还款。
  此外,谢某等人都是造林绿化工程队的负责人,他们向身为营林科科长的黄某伟多次行贿。因此,黄某伟收受此11万元钱款的行为,是一种以借款为名,实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那么,黄某伟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法院认为,黄某伟虽主动向谢某等人提出他要买汽车和家人开办苗圃场缺乏资金,但他没有利用职务,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交付财物。黄某伟也没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使对方意识到送钱和不送钱会否造成不同后果。因此,黄某伟的行为不构成索贿。
  ■因为玩忽职守,致国家造林资金损失110余万
  黄某伟供述称,2010年以来,具体的验收工作基本上都交给副科长麦某去做。验收布点位置一般情况下由监理方确认。证人麦某证实,大部分第六期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是他参加的,验收效果比往年稍差。“因为是抽点验收,验收时监理带大家去的地方都是种得比较好的,有的地方种得很差。这个情况我也如实向黄某伟汇报了。”
  作为监理方的莫某证实,他们验收时在图纸上选择种的较好的地方作为样点。“我提醒过有些施工队偷工减料不按照种植要求种植的情况,但林业局作为甲方对此不说什么,我也不好多说。”
  黄某伟没有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导致大量未达标准的工程标段通过验收。由于市林业局已就林相改造第六期工程支付给各绿化工程造林工程队共计226万元,经相关有资质的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林相改造工程的实际损失数额计算,黄某伟的玩忽职守行为已经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1106681元。
  ■两罪并罚,被告人获刑8年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市第一法院认为,黄某伟在担任营林科科长期间对验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几乎不去现场实地勘查验收,对下属麦某发现并汇报的林相改造工程存在的问题也没进行应对、处理和纠正,致使林木实际种植成活率、实际保存率都严重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通过验收,最终导致国家造林资金损失。
  虽然,黄某伟没有参与林相改造第六期工程的最终验收,但他作为营林科科长期间怠于依法、依规审查林相改造工程的绝大部分验收工作,造成林相改造的施工、抚育工程都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大势已定。黄某伟的行为已经造成林相改造工程在施工时间、工序上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而且势必造成无法避免的最终危害后果。因此,黄某伟必须为玩忽职守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结合黄某伟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等,在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黄某伟被判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获刑8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法院还将继续追缴黄某伟违法所得47万余元等财物。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漫画/蔡文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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