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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敲诈一企业老总379.5万


2015-01-08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1-08 第 7297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案情回顾
  得手
  ●2013年4月,陈某以电话威胁恐吓的方式向何某索要300万元,何某为避免骚扰、报复被迫同意。
  ●2013年6月20日,陈某在澳门金沙赌场赌博时输光了筹码,遂打电话给何某索要200万港币用于赌博。7月2日,何某被迫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按当时的汇率汇去了人民币79.5万元。
  未遂
  2013年7月份,陈某、欧阳某经密谋后,捏造位于坦洲镇的地块是他二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虚假理由,欲再次向何某索要钱财约1000余万元未果。
  佛山顺德区某建材公司负责人陈某伙同他人,在2013年4月至7月间接连以恐吓骚扰等方式敲诈勒索中山东凤镇一家企业老总何某共计379.5 万元。多次得手后,陈某继续索要1000余万元未果,后被警方抓获。
  去年9月,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12年半,从犯欧阳某获刑4年。两人上诉称是为追讨坦洲一块地上千万元的利润款,而非敲诈勒索。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该案维持原判。
  ■屡次敲诈恐吓,索得钱财379.5万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52岁,案发前在顺德经营一家建材公司;欧阳某47岁,在顺德经营一家工程咨询公司。被害人何某在东凤镇经营一间企业,与陈某曾在坦洲一地块开发项目有过合作关系。
  2013年4月,陈某以电话威胁恐吓的方式向何某索要300万元,何某为避免骚扰、报复被迫同意。同年4月3日,陈某指使欧阳某及李某到何某经营的公司收取了1张金额为300万元的支票。因该支票无法入账,当日下午,何某的公司通过网银转账将300万元转入欧阳某经营的公司银行账户。随后,该笔款项被转账到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3年6月20日,陈某在澳门金沙赌场赌博时输光了筹码,遂打电话给何某索要200万港币用于赌博。何某表示拒绝,陈某马上在电话中威胁恐吓。何某为避免骚扰、报复被迫同意给付100万港币。随后,何某打电话给金沙赌场工作人员冯某,让他代为给付了陈某100万元港币的筹码。同年7月2日,何某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按当时的汇率将人民币79.5万元转入冯某的银行账户。
  ■勒索1000余万未遂,两被告人分别获刑
  不过,陈某并没有停下向何某索要钱财的步伐。2013年7月份,陈某、欧阳某经密谋后,捏造位于坦洲镇的地块是他二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虚假理由,欲再次向何某索要钱财约1000余万元,何某被迫隐匿躲藏。
  随后,陈某、欧阳某纠集他人在3天内多次到何某的公司、码头等地进行骚扰、吵闹,并捏造事实约见媒体记者,要求媒体介入报道从而向何某施加压力。期间,欧阳某又纠集他人到陈某公司门口闹事拉横幅。
  2013年7月15日,警方在顺德将陈某、欧阳某抓获归案。2014年9月,市第二法院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陈某、欧阳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某参与三宗案件,欧阳某参与第三宗案件且未遂。陈某一审获刑12年半并被处罚金30万,欧阳某获刑4年并被处罚金5万元。
  随后,陈某和欧阳某均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屡次恐吓威胁,只因追讨应得的1500万土地利润?
  陈某与何某有过怎样的合作关系?他为何屡次恐吓敲诈何某而且能得手?
  陈某上诉提出,他与何某于2005年11月3日签订了承接坦洲一块土地的合同,后来发生民事纠纷,何某既未退还他购地款1700万元,也未支付他土地利润款1500万元。因此,他通过给何某打电话、纠集他人到何某公司骚扰以及使用拉横幅等过激手段去找何某,就是为了追要自己应分得的土地利润款1500万元,他不构成犯罪。
  市中级法院查明,何某与陈某于2005年 11 月 3 日签订了承接土地合同,陈某参与出资购买了坦洲地块,但事后他抽回了出资款1700万元。此后,双方约定何某一年内分期支付陈某土地利润款1500万元。
  何某是否已经支付陈某1500万元?被害人何某一直稳定陈述,陈某虽然没有实际出资购买坦洲地块,但因为陈某多次通过打电话恐吓、跟踪、到他公司骚扰等方式敲诈勒索他钱财,他为了息事宁人,才签订了承接土地合同,之后陆续通过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共支付给陈某1500万元。法院经查明,何某的说法能和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检察机关在一审时也对这笔1500万涉嫌敲诈勒索提起公诉意见,但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这笔款项。
  ■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该案维持原判
  陈某的辩护律师还提出,另外涉案的300万元是何某公司转到了欧阳某公司账户里,应认定为何某公司借给欧阳某的工程咨询公司的款项,该笔款项与陈某无关。何某借给陈某100万港币作筹码,该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市中院查明,同案犯欧阳某和其他证人的证言都证实,陈某指使他们到何某的公司收取300万元,后因该支票无法入账,由何某公司通过网银将款项汇入陈某的账户,而何某的公司与欧阳某的公司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业务往来。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这300万元是陈某向何某敲诈得来的。
  至于那100万港币是赌债的辩解,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何某索要钱款的事实成立,至于陈某如何使用该钱款不影响案件的定罪。
  欧阳某和他的辩护律师则提出,欧阳某是受陈某指使参与追债,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属于犯罪未遂,请求市中级法院对他判处缓刑。
  市中院认为,欧阳某在勒索1000余万未遂的案件中纠集多人到何某公司骚扰,还联系媒体记者谎称自己出资坦洲地块,想通过媒体对何某施加压力,在这起案件中作用积极主动,不能认定为从犯。
  近日,市中院驳回两人上诉,该案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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