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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停开车门酿事故电动车驾驶人撞门身亡


2015-06-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11 第 745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路边停车开车门,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去年5月,105 国道的非机动车道就发生一起这样的事故,电动车驾驶人游先生不幸在事故中丧生。事后,轿车驾驶人姚某已被关押在看守所。游先生的妻儿把姚某、车主林女士和中华保险珠海支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75 万余元。6月10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生命权纠纷的终审判决。
  ■男子开车门酿事故,电动车驾驶员身亡
  2014年5月26日早上8点,34岁的阳西人姚某驾驶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三乡镇往南区方向行驶。姚某驾车行至板芙白溪市场正门对开路段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
  姚某没有查看后方情况就立即打开车门,后方同向一辆电动自行车避让不及,撞上了轿车车门,电动车驾驶人游先生倒地受伤。随后,游先生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姚某为游先生亲属垫付了 30226元。2014年 5 月30日,游先生经抢救无效离世。
  去年7月5日,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姚某临时停车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驾驶的轿车登记在阜沙人林女士名下。事后,游先生的妻儿向对方索赔但没有达成协议,便向市第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林女士连带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共7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被判赔 61 万元,轿车驾驶员赔8万元
  游先生的妻儿和姚某等人无法协商赔偿金额主要在于赔偿标准。游先生是外地人,在中山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该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还是城镇标准?
  市第一法院查明,板芙镇湖洲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出具证明,游先生于2012年5月起在湖洲村居住。据相关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014年底,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姚某和保险公司应赔偿游先生的妻儿65万余死亡赔偿金和近3万元丧葬费,合计69万余元。对于这69万元,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内赔偿11万元,在商业险内赔偿50万元,剩余8万元由姚某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游先生所在工厂出具的工作证明,没有工资转账记录、社保购买证明等,因此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因此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游先生的妻儿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游先生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暂住证明等。市中院认为,这些证明足以证实游先生在事故前持续在中山工作、生活的事实。近日,市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唐芙蓉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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