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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将30亩土地低价占有


2015-06-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12 第 745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身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却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及信息、政策方面的便利,在台资企业、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撒谎设局,将一块30 亩的土地办证到自己控制的公司,并建设厂房出租牟利900多万元。此外,还有其他受贿和贪污行为。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火炬开发区工业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叶锦荣无期徒刑。
  案情回放:
  以欺骗手段设局,终将30亩地低价占有
  1998年,台湾宏碁公司(后更名为纬创资通公司,以下简称纬创资通)到火炬开发区投资建厂,并招来其下属企业台湾大毅等四家企业作为配套厂商。纬创资通与火炬区工业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200亩工业用地的协议,价格为每亩12万元(含办证费用),纬创资通先代四家企业支付了部分土地款1380万元,剩余部分由各企业按照自己使用的土地面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自己支付给工业开发公司。其中,台湾大毅占地30亩,纬创资通代其先行支付了土地款207万元。但台湾大毅一直未来火炬区建厂,所以余款153万元一直没有支付,工业开发公司也一直没有将该土地的使用权证办到台湾大毅的名下。
  对台商:
  以违约处罚相要挟
  工业开发公司是火炬区管委会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从1998年开始,叶锦荣就代表火炬区和台湾大毅商谈到中山投资建厂的事情。2002年,台湾大毅告知叶锦荣:台湾大毅决定不来中山投资建厂。叶锦荣就再也没有与台湾大毅联系。
  此时的叶锦荣,已经担任了工业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在得知台湾大毅的决定后,他对其妻子杜棣红说:“这块地价格超低,可以买下来建厂房出租。”
  为了买下这块地,叶锦荣专门成立了中山大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义上是由杜棣红和其妹夫杨某出资,实际上是由叶锦荣控制。
  谋划好之后,2006年,叶锦荣再次以火炬区管委会代表的身份找到台湾大毅,先是称他们那30亩地已经闲置多年,政府将要收回,而且还要根据当初的购地协议追究台湾大毅的违约责任。然后,又建议说,如果由火炬区管委会的下属公司将此地回购,不但可以免除台湾大毅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可以退回先行支付的购地款的一半即103.5万元。
  台湾大毅无奈,只有同意这个建议。
  当年6月,叶锦荣寄了一份土地回购协议书给台湾大毅,内容是由中山大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购上述30亩地。
  “叶锦荣还让我们以台湾大毅的名义向工业开发公司和中炬高新等火炬区的单位发函,要求对方配合我们退地。我们虽然在函上盖了公章,但函的内容是叶锦荣单方面起草的。”台湾大毅副董事长林秋松作证说。
  之所以发函中炬高新,是因为纬创资通所购买的地原本是中炬高新向村民征来的,后经火炬区管委会协调,将该地转让给了工业开发公司。但这种转让只是名义上的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证并没有办到工业开发公司名下。要想办证,还得需要中炬高新。
  对火炬区:
  谎称台资企业已经进驻
  2007年,已经是工业开发公司总经理的叶锦荣找到中炬高新总经理李常谨,谎称台湾大毅已经进驻火炬区,并组建了中山大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希望中炬高新协助办证。中炬高新就向叶锦荣提供了当初征地时的相关材料,将涉案30亩地的使用权办到了中山大毅的名下。
  “工业开发公司一直说中山大毅就是宏碁公司的配套厂商大毅公司。”李常谨说。
  杜棣红也说:“我们成立中山大毅就是为了让外界认为我们是台湾大毅的下属子公司。”
  此后,叶锦荣以中山大毅的名义,将上述地块租给港华辉信公司使用。从2008年11月至2013年7月,港华辉信共向中山大毅支付房租、绿化费、空地使用费等共计928万余元。
  市国土局的相关材料证明,涉案地块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基准地价约合每亩 22 万元;自2008年4月1日起,中山市工业用地五级基准地价约合每亩25.6万元。
  叶锦荣说:“这两次交易签订的合同均是虚假的,没有实际执行。如果不这样操作,按照当时的国土政策,第一地块就会被国家回收,再通过招拍挂的方式重新出售。这样价格肯定不止每亩12万元。”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叶锦荣的此项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30亩闲置国有工业用地,利用该地建厂房出租,获得租金928万余元,涉嫌贪污罪。
  此外,叶锦荣还将公司的57万余元转到哥哥的账户上套现,市检察机关认为叶锦荣的此项行为涉嫌贪污罪;其将自己的房产以明显高于市价卖给请托人,经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房产价值85万余元。市检察机关因此认为叶锦荣从中索取贿赂27万余元。
  一审判决:
  数罪并罚,叶锦荣获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叶锦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工业开发公司的钱款,已构成贪污罪;叶锦荣又以明显高于市价向请托人出售房产,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叶锦荣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叶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中的行为不属于贪污,正在考虑上诉。
 
文/本报记者徐兵 漫画/蔡文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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