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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贪污受贿近千万元他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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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12 第 3551 期 A0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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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备受市民关注的火炬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叶锦荣贪污、受贿近1000万元一案日前有了一审宣判结果。记者昨天获悉,被告人叶锦荣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院: 虚构事实低价买地获租金收益928万多元 被告人叶锦荣系火炬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本案2013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叶锦荣犯有两宗贪污罪。第一宗是2001年至2008年,叶锦荣在担任火炬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以欺骗手段与台湾大毅科技股份公司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合同,最终将30亩闲置国有工业用地占为己有。并于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将该土地建设厂房出租,共获取租金约928万多元。 第二宗是2000年至2001年,叶锦荣利用负责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收取款项的职务便利,以利诱方式唆使时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的程武贤(另案处理)共同贪污公司款项共计57.8万元,事后两人将赃款均分。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叶锦荣犯有一宗受贿罪。2011年,叶锦荣在担任火炬开发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协调办理火炬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退还台燿科技 (中山)有限公司购地款差价的过程中,要求台燿 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名下一处房产,变相索取贿赂27.49万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 ■法院: 贪污受贿罪名成立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锦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并伙同他人贪污公司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产,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叶锦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该部分罪行依法可从轻发落。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叶锦荣在第二宗贪污犯罪中是主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叶锦荣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 查封的违法所得30亩土地予以追缴,依法还给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追缴叶锦荣贪污的违法所得租金928万多元及受贿的违法所得27.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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