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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见证服务时律师不在场导致当事人蒙受损失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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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16 第 3555 期 A0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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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律师在提供见证服务时不在场而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导致当事人蒙受损失。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律所承担当事人十分之一的损失共计19.8万元。 律师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见证书 梁明与郭红(化名)相识多年。2011年12月,郭红称其因资金周转需要,希望将自己拥有的开发区濠头村一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部分权益转给梁明,具体是以每亩38万元的作价将土地使用权权益的50%转让给梁明。 为此,郭红联系了我市某律师所的律师黄某,要求黄某草拟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的律师见证服务。12月21日,二人相约到律所办理见证手续,黄某因有事,委托同事代为办理见证手续。黄某的同事在草拟了协议书、初步审查身份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后,郭、梁二人签名捺印,某律所向二人出具了由律师黄某签名的见证书。 出于对郭红的信任,加之有见证书在手,梁明并未实际考察土地情况,先后给郭转账高达198万元。郭红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梁明保管。但后来,梁明到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该证系伪造。梁明随即报案,郭红现已因诈骗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判律所承担10% 赔偿责任 梁明以该律师所见证过程中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造成其巨大财产损失为由,起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某律师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官蔡伟介绍,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承办律师在出具《见证书》前应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事项。 本案中,某律师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黄某没有严格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见证工作,未能以其亲身所见而提供见证服务,即未尽到本人审查及核实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该律师所对梁明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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