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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找“游击队”包工工人出了事业主得赔偿


2015-06-17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17 第 3556 期 A06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为了省钱,一些市民装修会找无资质的包工头,但如果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这个责任谁负呢?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房主承担3成赔偿责任。
案情:装修工人左手被电锯锯伤
  去年3月,家在沙溪的张先生与一家工程装饰部的老板徐国钻 (化名)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徐国钻承包张先生的家庭装修工程。
  合同签订后,徐国钻雇佣小王施工。施工中,小王左手被电锯锯伤。小王将徐国钻和张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付自己的损失。
  张先生觉得很郁闷,徐国钻开了一家工程装饰部,从事装修20多年,他有理由相信徐国钻具备装修从业资质,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使自己存在选任过失,也只承担人道赔偿责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而徐国钻认为,张先生没有选任有资质装修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业主选用无资质公司担责三成
  法院查明,徐国钻承认他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经营体,因此,并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
  对于两名被告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雇主,徐国钻应对小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张先生应对选任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徐国钻向小王支付赔偿款7.6万元;二、张先生向小王支付赔偿款2.2万多元。如上述第一项由徐国钻履行,则免除张先生第二项中相应部分的义务,如第二项由张先生履行,则免除徐国钻第一项中相应部分的义务。
■名词解释
  定作人是指在承揽合同中,提出任务,并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给付其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记者李玮玮通讯员王艳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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