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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贴“驰名商标”后超市拒售

经销商起诉厂家欲拿回货款被法院驳回

2015-06-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19 第 745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东 凤镇一家电器公司于2013年6 月和深圳一家经销商签订合同,由经销商在深圳华润万家超市代理销售商品。2014年4月,华润万家超市贯彻新《商标法》,明确拒绝销售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超市这一禁令引发了经销商和东凤该厂家的纠纷,经销商起诉厂家欲拿回12 万余元货款和仓储费。6月1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商品包装含有“驰名商标”,超市拒售
  2013年6月,东凤镇一家电器公司与深圳通合商贸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通合商贸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为电器公司的产品在深圳市华润万家超市销售。根据合同约定,通合商贸先后两次共支付15万元货款,款到后厂家发了价值143600元的货物。不过,电器公司的产品贴了“驰名商标”标识,这为后来的官司埋下伏笔。
  2014年4月21日,华润万家因新《商标法》颁布施行,决定对4月30日前标有 “驰名商标”的商品可继续销售,4月30日后标签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拒收。而电器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21日供应的产品外包装确实印有“驰名商标”字样。
  随后,通合商贸和电器公司因退货问题产生纠纷,后对簿公堂。通合商贸请求法院判电器公司退回无法销售产品124096元及返还剩余货款6400元,并支付利息5872.32元及仓储费等。
  ■法院判决:厂家向经销商返还剩余货款6400元
  电器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退货没有法律依据,其与通合商贸间是买卖合同,不是代理合同。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修订后,明令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但该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电器公司印有“驰名商标”的产品不得在2014年5月1日后进入流通领域。虽然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确实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但这些货物是在2014年1月就交付了,而且华润万家只表示对4月30日后标签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拒收。
  法院认为,这批货物在2014年1月17日、21日交付,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双方也没有就无法销售产品如何处置进行约定,因此通合商贸理据不足,无权要求退回产品给电器公司。由于电器公司出给通合商贸的货物只价值143600元,通合商贸付了15万,因此法院判令电器公司向经销商返还剩余货款6400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通合商贸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陈亦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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