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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签合同买别墅中途反悔拒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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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19 第 3558 期 A0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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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一位买家通过中介公司看上了一套价格328万元的别墅,签订中介合同后,买家反悔不想买了。中介公司状告买家,希望支付中介费及其他费用10万多元,这一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买家后悔买房,不肯交中介费 2014年2月,刘先生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上了一套价格328万元的别墅,刘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定金为18万元,其余房款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卖家。同时合约中也明确,这套别墅正在出租中,双方一致同意,别墅转手后,租约继续有效。该合同还约定,刘先生作为买家须支付中介公司9.8万元作为佣金,如果延期支付佣金,还须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卖家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突然反悔,不想买房了,最终这宗交易没有完成。刘先生也没有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中介公司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刘先生支付中介费9.8万多元,以及律师费、查档费等8000多元,共计10万多元。法院判买家须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等 庭审中,刘先生辩称,房产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即使促成了,中介公司尚未全面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只有中介公司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项目后才有权收取中介费98400元。事实上,中介公司仅提供了房源信息、带刘先生实地看房两次,并签订了格式化的居间服务合同。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中介公司是否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不应以双方是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来判定,关键要看双方对房屋的交易是否达成合意。本案中,买卖双方已就涉案房屋的现状、价格、付款方式、税费承担、房产交付等在《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约定,该合同已具备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 即使涉案房屋最终未能成功交易,也不影响刘先生向房产中介公司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判刘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984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查档费8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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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刘一慧 姜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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