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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出租屋给病人输液致人死亡


2015-06-24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24 第 3563 期 A06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因为身体不适到一家小门诊就医输液,结果送了性命。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终审判决柯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8月10日,在黄圃务工的李某因身体不适,找到在顺德某药房务工的柯某治疗,柯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2次到李某的出租屋内为其诊断、开药,并用美洛西林混合葡萄糖输液。
  因病情不见好转,同年8月12日晚,柯某到李某的出租屋内改用头孢拉定、氯霉素混合5%葡萄糖注射液,为李某输液约1分钟后,李某迅速出现休克症状。柯某立即拔掉针头,按压其穴位,但无效果,随即拨打120。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柯某见状逃离现场。
  同年9月17日下午,公安人员将柯某抓获。经鉴定,李某符合急性过敏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柯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2万元。
  经查,李某在案发前两天均找柯某治疗。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虽然李某体内过敏性指标在正常范围内,但其休克是因过敏使机体未能足够反应所致。柯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市中级法院认为,柯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终审判决柯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记者李玮玮通讯员谢欣然马骁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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