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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拒交租不还车车行起诉获赔万元


2015-06-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25 第 7465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签下3年租赁合同,租车者却在半年后拒绝交租并失联,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GPS定位失败,无奈之下于今年1月向法院起诉。记者昨日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租车者黄某华构成违约,除需向租车行支付拖欠的1万余元租金外,在返还车辆前还需每月支付3500元租金。
  2014年6月27日,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黄某华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华向租车公司租赁一辆雪铁龙世嘉(1.6AT 品尚)轿车,租赁期为2014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7日 (36个月),租金为3500元/月。合同签订后,租车公司将安全状况良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交付给黄某华。
  租车公司称,从2014年11月起,黄某华既不支付租金,也不和租车公司联系。租车公司多次联系黄某华,黄某华均拒绝交租。随后,租车公司对该车进行GPS定位,但已经监控不到该车,原来,黄某华将车辆的GPS卫星定位装置违法拆除了。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欲解除合同拿回轿车,除了索赔拖欠的3个月租金10500元外,还索赔315.76元违约金。
  黄某华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市第一法院认为,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未经许可拖欠48小时租金,租车行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且承租人逾期交租逾期一个月需要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黄某华从2014年11月起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审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黄某华于判决生效起七天内向赢时通中山分公司返还汽车,并支付租金10500元,滞纳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到还车付清款项为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一慧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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