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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元买辆价值1.3万元的摩托车


2015-06-27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27 第 3566 期 A05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以750元的低价购买价值1.3万元的摩托车,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晚,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的情况下,以750元向两名男子低价购买了粤T牌摩托车(价值1.3 万元)。当晚,唐某某在东凤镇安乐加油站被公安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赃车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李世寅 陈晋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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