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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校服订单18年行贿7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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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30 第 7470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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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7日,本报A7版报道了原沙溪社会事务局局长刘彼加犯贪污、受贿被判刑13年的案件。刘彼加曾在9年间收受校服供应商33万贿赂款,而这名供应商就是中山市石岐区润余顶服装行总经理谭某茹。检察机关办案发现,谭某茹行贿对象远不止刘彼加一人,她涉嫌在18年间向16名学校或教办负责人行贿共计77万余元。今年3月,谭某茹被逮捕。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谭某茹因犯行贿罪终审被判刑5年半。 ■向16位学校负责人行贿77万 根据市第一法院认定,1994 年至2000年、2002年至2013年期间,谭某茹在经营校服生意过程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谋取长期供应镇区机关学校校服的竞争优势,先后多次向我市镇区的教育办公室及相关学校负责人共16人贿送校服回扣款、节日红包共计774900元。 谭某茹行贿最多的对象是刘彼加。1994年至2000年、2006年至2009年期间,谭某茹为得到时任沙溪镇教育办公室主任、沙溪镇教育文卫办主任刘彼加的业务关照,多次送给刘彼加校服回扣款及代为转交给校长的中秋、春节红包共计33万元。 谭某茹有5宗行贿对象则在火炬开发区和三乡镇。她分别向理工学校彭某贿送3.9万元,向火炬开发区教科文卫办副主任兼火炬开发区教育办公室主任韩某贿送约3万元,向火炬开发区濠头中学谢某祥贿送4.6万元,以及向三乡镇初级中学郑某贿送5.8万元。向三乡理工学校范某宁行贿4.9万元。 ■16宗受贿事实11 宗发生在沙溪 根据法院查明,除了行贿刘彼加外,谭某茹另外10宗行贿对象也是沙溪镇中小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她分别向沙溪理工学校陈某楷贿送校服回扣款共计11万元,向镇港园小学、沙溪镇中心小学刘某鹏贿送1.8万元。 另外,谭某茹还向沙溪镇下泽小学、濠涌小学、沙溪镇象角小学、龙头环小学、乐群小学、云汉小学、圣狮小学、沙溪镇溪角中学等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行贿3000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的校服回扣款及节日红包。 2014年3月31日,谭某茹在沙溪镇世纪新城小区被抓获,后在立案前主动交代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谭某茹被取保候审,后于2015年3月被逮捕。记者了解到,除了刘彼加已被法院判刑外,其他受贿者尚在另案处理中。 2015年3月10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谭某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又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情节特别严重,她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谭某茹一审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5年半,她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服装行负责人终审获刑5年半 谭某茹上诉提出,她在刘彼加的行贿事实中只有21万而不是33万。此外,她是恒昌顺公司 (本案的校服加工商)的实际经营人,她的个人决定代表了公司意志,行贿款项来源于公司,所得利益归于公司,这起案件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谭某茹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她送钱给他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犯罪。 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谭某茹为获得服装生意的竞争优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回扣等形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她的行为构成行贿犯罪无疑。 此外,谭某茹称自己是恒昌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市中院查明,谭某茹归案后多次稳定供述,恒昌顺公司是陈某辉出资成立的公司,她没有出资,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没有在该公司任职,也没有领取过该公司任何工资奖金。谭某茹找陈某辉只是帮忙加工校服,她经营校服生意自负盈亏,送钱给他人不需要经过陈某辉同意,也没有跟陈某辉商量过。因此,这些证据足以证实谭某茹并不是恒昌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本案也不是单位行贿。 市中院认为,谭某茹长时间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行贿数额达77万余元,行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本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法院已经综合谭某茹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方面考虑,作出了一定减轻处罚。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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