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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成了形象广告 起诉酒店获得赔偿


2015-07-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7-09 第 747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28 岁的梁女士受朋友邀请,参加拍摄中山喜来登酒店婚庆视频,这一视频广告从去年1 月开始在中山广播电视台播出。梁女士以为自己拍摄的视频是喜来登内部作为婚庆效果参考使用,没想到成了广告,而她却被蒙在鼓里并未收分文。去年9 月,梁女士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该酒店告上法庭,索赔20 万元。7 月 8 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肖像权纠纷的终审判决,喜来登酒店被判道歉并赔偿梁女士1 万元损失。
  ■婚宴视频原是商业广告,“新娘”起诉索赔20万
  28岁的梁女士是中山人,她和喜来登酒店一管理层人员是朋友关系。2013年10月,梁女士为喜来登酒店拍摄了一段婚宴视频。梁女士与喜来登酒店一男职员扮演新娘与新郎,在喜来登酒店处举办婚庆活动。
  去年1月1日开始,喜来登酒店在中山广播电视台投放了这一婚庆项目商业广告进行宣传播放。同时,广告背景附上了喜来登酒店名字以及婚宴专线电话。梁女士称,她当时是自愿无偿为喜来登酒店拍摄婚宴视频的,但她一直以为只是喜来登酒店公司内部作为婚庆效果参考使用。
  梁女士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她在去年9月11日向市第一法院起诉,要求喜来登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致歉并赔偿20万元。第三天,喜来登公司停止了这一广告投放。经查明,喜来登每个月在电视上播放了120 次该广告。
  喜来登酒店称,这一婚宴视频将在电视台作为商业广告播出是得到了梁女士同意的,他们还曾向梁女士发送制作好的广告视频。但因为拍摄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喜来登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此。
  ■“新娘”自愿拍摄视频,酒店投放广告是否侵权?
  梁女士是自愿去拍摄婚宴视频的,喜来登这一行为究竟有没有构成侵权?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梁女士认为,她从来都没同意酒店在电视台对婚宴视频进行商业广告播放。喜来登酒店是国际大型连锁酒店,如梁女士同意商业广告播放,必然会要求相应的报酬,但她未收取任何报酬。喜来登这一广告具有明显营利性质而且没有经梁女士同意,构成侵权。
  喜来登酒店则认为,梁女士的说法根本不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首先,梁女士与喜来登酒店经营者原是要好朋友,梁女士口头同意拍摄,她口头同意播放符合交易习惯。其次,酒店拍摄的画面显示这是一辑商业广告片,不可能仅用作内部参考。普通人都应当知道这是婚庆宣传片。
  “退一万步说,即使双方对这一视频的使用方式约定不明,喜来登酒店用于电视播放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喜来登酒店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梁女士不同意用作商业宣传,她完全可以不参与拍摄。酒店在知道梁女士明确反对后就马上停止了播放,可见酒店方既没有侵权意愿,也没有侵权的事实。而且,梁女士不是具有高宣传价值的人物,她的肖像不具有高知名度和美誉。
  ■口头约定也得有证据,酒店被判道歉并赔女子1万元
  去年底,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喜来登酒店这一广告的内容,客观上带有宣传该酒店和推广婚庆项目的目的,有明显的营利性质。
  虽然喜来登酒店辩称这个视频会作为广告宣传片是经过梁女士同意的,但酒店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喜来登酒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梁女士确实不是名人,那能否索赔肖像权损失费呢?法院认为,肖像权与其他精神性人格权相对比,具有较明显的财产性,肖像权人无论是否具有知名度,都可以通过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来获取一定报酬。
  法院结合酒店播放了9个月广告等具体案情,一审判令酒店登报致歉并赔偿梁女士1万元。喜来登酒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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