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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纠纷时脚踹伤人


2015-08-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8-03 第 750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接到指令要将聚众斗殴的双方人员带到派出所,小榄镇一治安员在拉人上车过程中用脚踹了几下他人。事后,被踹者腰部骨折被认定为轻伤。记者8月2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治安员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年。
  2013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郭某甲与杨某乙因超车问题发生矛盾,并各自纠集人员到小榄镇九洲基合丰路绿湖轩路口聚集。小榄镇九洲基治保会接报后,28岁的颜某等人作为治安员赶到现场处置。矛盾双方在口角过后动起了手。期间,郭某甲的叔叔郭某乙因不满杨某的挑衅言行,从正面踢踹杨某一脚,被拉开后又用辣椒水喷射杨的脸部,郭某甲也用辣椒水喷射杨的脸部。凌晨3时许,九洲基治保会治安员按副主任林某某的指令上前控制双方人员到派出所处理。
  过程中,治安员颜某猛踹了杨某两脚。后杨某因伤被送往医院医治。经法医鉴定,杨某腰部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7月25日中午12时许,颜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颜某随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于2014年1月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处颜某有期徒刑1年。颜某随后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查明,杨某证实他在被带回派出所前被治安员殴打,而且腰部受伤。市中级法院认为,颜某作为到场处理纠纷的治安员,没有恪守职责,妥善处理,而且在杨某已经被其他治安员控制的情况下对杨实施殴打,杨某对引发本案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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