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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镇住建局原局长受贿案二审作无罪辩护被驳回
收受三块地一半份额获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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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来源:中山商报 2015-10-13 第 3674 期 A0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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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市住建局三角分局原局长李某阳受贿案近日二审判决。庭审中,李某阳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某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指控:收受他人土地的一半份额 2014年4月1日,李某阳被抓获归案。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指控其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担任三角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为陈正强(化名,另案处理)谋取三角镇肉类联合加工厂(下称“肉联厂”)股份转让、承包,以及集体土地转国有的利益,先后非法收受陈正强贿送的位于三角镇蟠龙村三块土地的五成份额,共计103万多元。 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阳与陈正强的“合作”已久。2002年,陈正强找到时任三角镇财政所所长的李某阳,希望承包镇里的肉联厂。当时,肉联厂是集体企业,不能转让给个人,经李某阳的帮忙,陈正强以210万元获得了肉联厂60%的股权;随后,2003年,陈正强又在李某阳的协调下,购买肉联厂后面的10亩土地,并登记在肉联厂名下。 2005年,因政府要收回这10亩土地,陈正强又找到李某阳帮忙,并答应给土地份额的一半,后陈正强用80万元的价格获得上述土地的所有权,并登记在私人名下,成功将土地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004年,李某阳还出资15万元与陈正强合开公司,在陈正强购买镇政府旁的一块土地中,出资110多万元;在陈正强购买蟠龙村两块土地时,原审法院查明,李某阳未出资,但有协调办证。陈正强将这两块土地的一半份额也送给了李某阳,称是感谢其在承包肉联厂、土地办证等上提供的帮助。 二人合开的公司因投资失败,李某阳于2013年退出公司,所属的三块土地份额也转回给陈正强,陈正强支付李某阳400万元。 二审:作无罪辩护被驳回获刑10年半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李某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与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认为自己并未利用职权便利从为陈正强获得肉联厂股份上谋取利益;此外,涉案的三块土地是他和陈正强合资购买的,如10亩地的购地款,他出资30万元,另外两块土地的部分购地款、办证费也均是从二人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账户支付的,应认定为共同购买。因此,他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一是李某阳是否支付了涉案10亩土地的购地款、办证费。经多方证据显示,李某阳出资30万元的说法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二是涉案的另外两块能否认为是共同购买。经查,虽然部分钱款是由二人合资开办的公司账户支付,但现有证据表明,实际上是陈正强决定,个人出资购买,使用二人的公司账户支付只是为了方便,与李某阳无关。三是李某阳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正强谋取利益。法院认为,李某阳利用职务便利,在陈正强承包肉联厂及集体土地转国有上提供了帮助,使陈正强从中获得利益。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某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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