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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学生证,算不算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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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0-16 第 7578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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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发现一女孩口袋疑似有钱包,24岁的广西人莫某将镊子伸进了女孩的口袋,结果夹出一个学生证。此案发生于今年1月7日三乡镇。扒窃学生证,犯不犯盗窃罪?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莫某终审被判刑7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晚上10时许,莫某携带镊子窜至三乡镇,趁被害人陈某媚不备,用镊子扒走她外套口袋中疑似钱包的物品。莫某得手后逃离现场,后来发现“钱包”其实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证。 随后,莫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莫某处缴获作案工具及学生证。归案后,莫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莫某,1990年11月8日出生于广西,初中文化。2015年1月8日,莫某被刑拘,2月11日被取保候审,7月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7月22日,莫某被市第一法院取保候审。法院随后对莫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一审宣判。市第一法院认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莫某盗窃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莫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7月28日,市第一法院结合案情,一审判处莫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随后,莫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只是扒窃到被害人的一个学生证,并没有经济价值,属盗窃未遂,原判量刑过重了。”莫某上诉称。近日,市中院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莫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属于扒窃。他所盗得物品没有经济价值,属盗窃未遂,但原判对此已作认定并结合案情作出从轻处罚。 近日,市中院驳回莫某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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