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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意外身亡家属签调解书后再索赔


2015-10-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0-27 第 758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员工上班期间从车厢摔下意外身亡,家属签了调解书拿了赔偿款后认为不公平,后又向雇主索赔赔偿款差额。这起纠纷发生在去年3月,古镇一间灯饰厂。签了调解协议,家属能不能反悔?10月26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员工意外身亡,家属私了后再索赔
  湖南人陈某在周某经营的灯饰电器厂上班。2014年3月23日工作外出期间,陈某乘坐货车从车厢掉落地面,受伤后被送院抢救无效离世。去年3月27日,陈某的家属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一次性支付陈某的家属41万元作为赔偿,陈某家属收到款项后不能再索赔。
  随后,陈某的家属收取周某支付的损害赔偿款项41万元及生活费14600元,合计424600元。2014年9月12日,陈某家属以陈某因工死亡之时,周某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周某支付赔偿差额。
  2014年11月7日,市仲裁委依法裁决周某支付陈某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差额384050元。周某不服仲裁裁决,拒绝向陈某家属支付差额。去年底,周某起诉到市第二法院。
  ■案情焦点:死者家属签了调解协议能不能反悔?
  陈某家属称,周某是非法用工,根据相关规定和仲裁结果,周某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及一次性丧葬补助共计808650元,周某仅约定支付41万元,显失公平。
  周某却反驳说:“当时我和他们签订了事故赔偿调解书,约定我支付了赔偿,他们也不再主张陈某生前工作的工伤赔偿权利。随后,我就一次性支付了41万元给他们,后来又给了14600元的生活费。双方签订的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
  周某又称,调解书中当时所提到的工伤赔偿与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属于同一范畴,他拒绝支付赔偿金差额。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周某还需支付赔偿款差额38万余元,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雇主非法用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而且这起事故发生前,雇主周某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周某确实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形。
  法院认为,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及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周某应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539100元,并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269550元,共计808650元。
  此外,周某是涉案货车的车主,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还应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陈某家属收到交通事故调解款项后,只是同意不再主张陈某的工伤赔偿权利,并没有放弃向周某主张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的权利。
  市中院还认为,双方调解赔偿金额与陈某家属依法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差距巨大,对陈某的家属而言显失公平。因此,陈某的家属在收到调解款后,仍有权向周某主张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近日,市中院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漫画/解元杰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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