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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多次到前妻处打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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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0-28 第 759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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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梁某在案发时与汪女士已处于离婚状态,梁某也没有与汪女士共同居住在该学校宿舍,而梁某多次酒后到校内滋事,并损毁汪女士宿舍内的财物,确实已影响到学校内的正常秩序,他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报讯 酒后多次到前妻任职的单位打砸,博士学历的梁某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在拒绝接受警方调查并殴打警员后,梁某被逮捕并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记者10月27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梁某终审两罪并罚获刑1年半。 梁某今年40岁,拥有博士学位。2014年8月26日和2015年3月14日、3月31日,梁某因与前妻汪女士发生争执,先后3次酒后窜至汪女士暂住的中山某中学教工宿舍,破坏房间木门进入宿舍(经鉴定,三扇木门价值2210元),打烂厨房碗碟,烧毁汪的部分证件,推倒砸烂宿舍的电冰箱、电视机(经鉴定,共价值2040元)和木衣柜(无法估价)等物,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今年3月31日晚10时许,梁某在汪女士的房间打砸完物品后,黄某等公安民警接报赶至现场处警。黄某等人示明警察身份后,梁某仍拒绝接受调查,辱骂公安人员,并拳脚殴打黄某 (经鉴定,黄某伤情未达轻微伤)。随后,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来,汪女士对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不过,梁某的举动依然难逃法律制裁。今年7月30日,市第一法院对梁某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梁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他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法院两罪并罚对他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随后,梁某及其辩护人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这起案件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偶发矛盾,也没有影响到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因此梁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梁某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向汪女士做出道歉,取得了她的谅解,他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近日,市中院二审了该案。法院认为,梁某在案发时与汪女士已处于离婚状态,梁某也没有与汪女士共同居住在该学校宿舍,而梁某多次酒后到校内滋事,并损毁汪女士宿舍内的财物,确实已影响到学校内的正常秩序,他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梁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等情况,法院认为他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近日,市中院驳回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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