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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巴司机因遭欠薪主动离职学校被判支付2.7万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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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2-04 第 7627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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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遭多次延迟发放工资,古镇一间民办学校的校巴司机丁师傅去年10月底主动提交了辞工书。随后,他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索要 3 万元经济补偿金。校方则称丁师傅是因为工作期间发生车门掉落事件,威胁到学生安全而自动离职的,校方无需支付补偿金。从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双方都各执一词,丁师傅能否拿到这笔补偿金?12月3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校巴司机离职后索赔3万元补偿金 丁师傅今年54岁,是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在和校方对簿公堂前,他已经在学校做了10年大巴司机,月平均工资为2655.7元。去年10月31日,丁师傅向学校提交了辞工书,理由是学校多次拖欠他的工资。 丁师傅说,他2014年8月份的工资是同年10月20日才收到,2014年9月、10月工资是同年11月3日才收到,不过他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校方则承认丁师傅2014年8月份的工资是同年10月20日才支付的。“因为学校放暑假,9月份要处理学校开学的事宜,所以8、9月份工资是9月份做账10月份发放,并非故意拖延发放。” 2014年11月11日,丁师傅向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学校支付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345 元。2014年12月12日,市仲裁委裁定学校应支付丁师傅经济补偿金27884.85元。学校不服该裁决,向市第二法院起诉。 ■校方该不该支付司机经济补偿? 今年初,市第二法院一审该案。校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丁师傅入职学校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约定: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每月30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月度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同意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为每月30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事实上,学校一直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20日向丁师傅发放上一个月工资,这一行为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从我校提供的丁师傅2013年、2014 年的工资发放表也足以证明,学校已足额向丁师傅发放他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情形。”代理律师说。 此外,校方还称丁师傅在工作期间发生车门掉落事件,威胁到学生安全。他对此负有责任,是自动离职的,因此校方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离职司机终审获判赔2.7万多元 市第二法院认为,学校在2014年10月20日才支付丁师傅同年8月的工资,而丁师傅与学校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每月30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月度工资,而且学校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他们按时向丁师傅支付2014年9月的工资。 因此,法院采信丁师傅的主张,认定学校存在未及时支付丁师傅工资的行为,一审判令校方应支付丁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7884.85 元(2655.7元×10.5个月)。该案一审判决后,校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这起劳动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因为丁师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学校迟延发放工资,那学校有没有完成证实自己免于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证明责任? 对此,学校在一审中已经自认了两个事实:一是双方自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最多迟一个月发放;二是迟延发放工资的事实:因为学校放暑假,9月份要处理学校开学的事宜,所以8、9月份工资是9月份做账10月份发放。 由此可见,学校不能证明自己迟延发放工资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校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迟延发放工资,应支付丁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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