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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竞标工程行贿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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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2-10 第 763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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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本报A7版报道了小榄城建发展总公司投资部经理李陶然协助他人中标收取好处费459万元,终审获刑11年半的新闻。在李陶然涉案的权钱交易中,最大一笔受贿款项是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庞某某行贿的170万元。今年10月22日,这起单位行贿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记者12月9日了解到,爱科公司终审被处100万元罚金,庞某某被判刑3年,缓刑5年,并没收50万元违法所得。 ■公司副总为中标工程,行贿共计205万元 2011年10月,爱科公司参加竞标中山九州光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中山九州光电博览城1号空调工程。当时,庞某某任爱科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一分公司负责人。 李陶然受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总公司委派到九州光谷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从事管理工作。彭某某找到李陶然违规提供帮助,使得爱科公司顺利中标这一工程。事后,庞某某三次贿送李陶然“感谢费”共计170万元。 2011年4月至5月间,爱科公司在参加竞标城建总公司发包的家居花园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过程中,庞某某又找到先后任职城建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工程管理部经理的庞某标 (另处理)提供帮助,事后贿送“感谢费”共计35万元。 ■公司终审被处百万罚金,副总获判缓刑 2014年5月9日,庞某某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今年6月16日,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庞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中庞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由于庞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爱科公司在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市第二法院一审对爱科公司判处罚金100万元;对庞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他退缴的50万元违法所得也被没收。随后,爱科公司以庞某某只是挂靠爱科公司,而非其公司员工为由提起上诉。 市中院查明,庞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作为爱科公司的副总经理及爱科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外以爱科公司的名义在小榄镇承接政府工程。庞某某的供述不仅有爱科公司出具的负责人任职书、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庞某某参与社保资料等证据相印证,还有财务人员的证言、涉案项目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相佐证。由此可见,爱科公司与庞某某在涉案工程项目中并不是挂靠合作关系。近日,市中院据此驳回爱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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