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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两年内透支信用卡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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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2-10 第 763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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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不到2年时间透支多张银行卡本金共计23 万余元,11月2日,中山人冯某(女)一审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及退赔银行损失。冯某随后上诉。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1985年出生的冯某先后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邮政银行、兴业银行等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2年5月3日起,冯某使用信用卡通过取现、刷卡等方式用于挥霍,累计透支本金共计230087.4元,拖欠利息等费用共计90452.56元。 冯某在收到这5家银行多次催收通知后仍长期拖欠拒不归还。2014年10月8日,警方在东区将冯某抓获归案。归案后,冯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归还了拖欠的兴业银行全部款项及工商银行的23100元。 今年11月2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冯某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同时责令她退赔银行损失。 冯某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冯某认为,她在案发后已归还了部分银行的款项,应该扣除,那她的犯罪数额就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我正积极筹措资金用以归还欠款。而且银行为追求业绩而疏于审查,明知我无业而向我发放信用卡,具有一定过错。” 市中院近日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偿还的透支款息,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外,发卡银行的发卡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影响对冯某的定罪量刑。近日,市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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