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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索双倍赔偿败诉


2015-12-14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2-14 第 7637 期 A6版   【收藏本文
  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面对双倍的赔偿。某家具公司因为保管不善丢失《劳动合同》也面临此境况。幸而,一份《员工履历表》因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被法院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近日,市中院据此撤销了此前劳动仲裁庭关于用人单位应给与劳动者双倍赔偿的裁决。
  申请人曾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称其于2013年3月21入职于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任职锣机工,平均工资为每月3500元。因2013年8月21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曾某已经离职。但曾某认为,家具公司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计算期间2013年4月21至2014年3月19日,共计42000元。
  中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收到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等相关文书后头疼不已,因该公司规模不大,在2014年度经营也出现困难,利润不高,且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相关档案管理不是很规范,虽然其声称劳动者入职时都会让其签订 《员工履行表》及后续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专人保管,资料混乱。
  在收到开庭通知后,家具公司找到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该所龙镜锋、丁秀丽两律师接受家具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律师帮助家具公司分析案情,给出法律意见,告知家具公司首先应找到《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如果确实无法找到,曾某的仲裁请求金额过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应不足一万元。
  劳动仲裁庭于2014年6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家具公司未找到《劳动合同》,庭审时家具公司和曾某都各持己见。庭审后3日,家具公司意外地在曾某曾经住宿的员工宿舍柜子里发现一张《员工履历表》,该表的附页有劳动期限、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家具公司立即将该《员工履历表》提交至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明该《员工履历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没有接收该份关键证据。
  2014年7月11日,劳动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家具公司应当支付曾某2013年5月16日-2013年8月21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加倍工资共9625.2元。
  家具公司不服此裁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并向中级法院提交了 《员工履历表》作为证据。庭审时,曾某称自己并不清楚《员工履历表》背面的内容。
  最后,市中院做出裁定:“《员工履历表》正面有劳动者的签名,记载了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并特别提示:本人已经阅读并同意背面附件内容。背面为附件,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而且《员工履历表》显示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26日,与劳动者诉称入职时间2013年3月21日不符,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导致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撤销仲裁裁决。”
  丁秀丽认为,本案是一个特例。虽然用人单位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员工履历表》的附件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才被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形,《员工履历表》未必具备这样详尽的条款,如此,用人单位就可能输掉官司。
  丁秀丽特别提醒: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要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并规范自己的管理,保存好《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
 
 
记者徐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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