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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酒吧斗殴中受伤引发心脏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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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8 来源:中山商报 2015-12-18 第 3740 期 A0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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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一伙年轻人在酒吧喝酒,看到临近桌有美女便要求其喝酒,双方发生口角闹出了大事。李乐(化名)和李家(化名)将另一位年轻人打伤,导致其死亡。 2013年11月3日凌晨零时许,李乐、李家和朋友小苏在石岐区红磨坊酒吧喝酒。期间,李乐和小苏多次要求邻座的一名吴小姐喝酒被拒,吴小姐和小高为了避免被骚扰,换到另一张桌就座,但仍遭到骚扰。 于是,小高和对方发生争执,口角升级后,双方互扔酒杯、灯座,后保安赶来,将李乐、小苏等人劝出酒吧。 但两人心有不甘,计划在酒吧门口等候报复小高。零时30分许,李乐和小苏找借口再次进入酒吧,找到小高后,李乐从后面用脚踢其臀部,然后伙同李家、小苏对其殴打,致其受伤倒地。 有目击人称,保安分开双方后,3名男子从酒吧正门走出。此时,小高突然晕倒在地,被酒吧服务员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乐、小苏、李家均被抓。 经法医鉴定,小高因患心脏病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其右肩部、胸部、双上肢、腿部及肝部的损伤是该疾病发作的诱因。 后法院查明,小高曾于2006年9月因主动脉右冠窦瘤破裂、先天性心脏病到市人民医院治疗,进行了心脏手术。2011年12月,小高因“心脏术后5年,排黑便半天”急诊入院,诊断是心脏术后消化道出血,经治疗出院。2012年和2013年,小高先后到医院检查,显示心脏功能正常。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乐、李家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对方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李乐系主犯,李家系从犯。鉴于二人的伤害行为仅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二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可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乐有期徒刑5年,李家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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