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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假冒名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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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2-29 第 7652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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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进展。中山男子谭某在小榄开办两间工厂并雇用他人任厂长、设计师等,生产假冒“NIKE”“PUMA”品牌的运动鞋共计1000余双。4名被告人终审分获11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刑期。 2014年开始,谭某以小榄镇美坚鞋厂、三杰鞋厂及某仓库为据点,雇用黄某甲、李某甲 (曾在2008 年因生产假鞋被处罚)担任厂长,负责生产管理,并雇请黄某乙为三杰鞋厂的设计师,为美坚鞋厂、三杰鞋厂设计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款式。 谭某接到客户的订单后,交由美坚鞋厂和三杰鞋厂负责生产。李某、黄某甲根据谭某的指示,未经“NIKE”“PUMA”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组织工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720双,价值33024元。期间,三杰鞋厂为美坚鞋厂生产的假鞋印制注册商标标识。 2014年12月4日,警方分别在美坚鞋厂、三杰鞋厂、小榄镇某停车场抓获谭某等4人,并在两间鞋厂和某仓库内缴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运动鞋428双、“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1313双、“PUMA”注册商标运动鞋175双及原材料、鞋盒、模版1批,价值人民币82388元。 今年9月29日,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谭某是主犯,他被判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黄某甲获刑1年4个月并被处罚金3万,李某甲获刑1年3个月,被处罚金3万元,黄某乙获刑11个月并被处罚金3万元。 随后,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谭某称:“我生产的运动鞋全部都是出口,没有在国内销售。因为近年来经营环境变化和制鞋业成本增加,加上我缺乏法律知识,才违法生产的。另外,我都是照章纳税,都有帮工人交纳社保。我这次是初犯,应该从轻判处。”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提出的犯罪原因等上诉意见,并不是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应成为他实施犯罪的正当理由,驳回了缓刑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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