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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患肝癌离世谁之过


2015-12-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12-29 第 7652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2012年12月6日,福建少年小斌因患肝癌晚期,走完了他人生最后的路程。他的生命定格在17岁。少年的离世引发了一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小斌的父母认为,他们在孩子读小学时就已经告知校方,小斌患有“小三阳”。这么多年来,学校居然从未给小斌进行过相关体检,也没有建立健康档案。校方则认为,小斌的肝癌不是因为学校造成的,校方已经履行了教育义务。少年患肝癌离世谁之过?12月28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患肝癌晚期,17岁少年遗憾离世
  徐先生是福建人,夫妇俩在中山上班。他们的儿子小斌1995年出生,但在出生时就患有 “小三阳”。小斌10岁那年,父母把他接到中山,在民众一间民办寄宿制学校入读三年级。由于小斌是插班生,徐先生第一年交了3万余元费用,后来每学年费用是3000元。
  2011年7月,16岁的小斌在福建老家的卫生院做了血清化验,没有显示异常。2012年8月17日,小斌却突感到肝部不适,他被送至福清市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为:肝内实质性占位,建议进一步检查。
  第二天,小斌被送到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做CT 检查,这次诊断结果让徐家人彻底懵了:原发性肝癌。2012年8月到10月,小斌在上海住了21天院,医院诊断小斌的病情为“肝癌晚期,2012年3月份已生肿瘤,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2012年12月6日,小斌的生命定格在那一天。小斌的父母事后找到校方索赔,但遭到拒绝,他们在2013年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了诉讼,向校方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学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53万元。
  ■少年早逝,家长认为校方难辞其咎
  校方曾在2012年11月出具了一份证明,称“2005年8月31日,本校学生小斌作为新生入学时,患有‘小三阳’病,在校一段时间学习、生活期间,身体始终健康正常,未发现异常情况”。身体看似正常的孩子为什么突然就被查出是肝癌晚期了?
  徐先生夫妇认为,作为寄宿制学校,应该每年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小斌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但事实是小斌就读期间,校方从未进行过任何体检,甚至连健康档案也没有建立。
  按照规定,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最高为小学入学新生每年31元,初中入学新生每年25元。而小斌就读的学校每季度收取300元医疗费。学校超出广东省体检收费标准10倍之多收取医疗费,就应该对小斌的健康承担与利益对等的风险。
  “如果学校尽到了定期对小斌肝功能检查的义务,即使不能保证彻底治愈,也能大大增加小斌病愈几率,最不济也可以延长小斌的生命。”小斌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或者说这么快死亡,与学校没有尽到体检义务有直接的关系。
  ■拒绝赔偿,校方称即使违规也没过错
  校方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过错。“小斌所患的疾病完全是他自身肌体自然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学校过错所致。”校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学校没有对小斌组织体检,没有建立健康档案,虽然违反相关管理规范,但不能据此推断学校对小斌死亡有过错。
  而且,相关文件虽然规定了寄宿制学校在必要时组织学生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胆红素)体检,但没有强制规定对患“小三阳”学生开展每年一次肝功能检查。而且,肝功能日常检查也不是发现、避免肝癌的有效途径。
  同时,小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肝癌晚期,癌症病因比较复杂,而且疾病早期也没有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因而不易被发现。也正因为如此,小斌2011年7月在福建检查时也没有查出异常。“所以即使学校安排体检,也不能发现该疾病,更谈不上治疗。”学校只是教育机构,而不是专业医疗机构,没有能力对小斌患病的情况进行判断。
  “徐先生夫妇作为小斌的监护人,对于小斌的特殊体质是非常清楚的,理应格外关注孩子的健康状况,应该利用寒暑假及其他节日时间安排小斌作详细的肝功能检查,这种监护责任不能转嫁给学校。”校方的代理律师说。
  ■法院判决,校方终审被判担责30%
  小斌的父母起诉后,法院曾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学校未履行对小斌体检、护理、通知等义务与小斌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开展司法鉴定。2013年11月2日,该所向法院发函,以鉴定事项未涉及到医疗中的专门性问题,对该鉴定不予受理。
  随后,徐先生夫妇又对小斌“患肝癌时间和最佳治疗时间”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医学鉴定。2014年7月6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该中心认为难以就小斌准确的 “患肝癌时间”作出回答,他的“最佳治疗时间”应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为原则。
  市第一法院认为,作为寄宿制学校,校方对患有特定疾病的小斌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肝功能检查,但学校在小斌入学期间从未进行过任何体检,甚至连健康档案也未建立,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小斌因患肝癌抢救无效死亡,肝功能检查也未必就能及时发现肝癌,即便发现也未必能够治愈,但定期检查、早日发现,能够大大提高救治的几率或延长寿命,学校在小斌就读期间未能定期开展肝功能项目体检的过错,对小斌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
  此外,小斌从出生时就患有 “小三阳”,有发生肝硬化、转化为肝癌的较高几率,徐先生夫妇应当履行更加谨慎的监护义务,定期对孩子进行专项体检。即便把小斌送入寄宿制学校就读,也应当利用寒暑假休息期间对小斌作专项检查。法院综合案情,酌定校方担责30%,共计赔偿徐先生夫妇10万余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徐先生夫妇和校方都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漫画/美堂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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