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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帮骗子提赃款两男子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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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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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13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的终审判决。明知所取之钱为不义之财,两名男子仍从银行卡上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以此来牟取“雇主”所付的取款额3.5%的报酬。最终,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一年半及一年5个月有期徒刑的代价。 2014年6月9日晚,居住在南朗镇的许先生接到一起诈骗电话,他次日通过银行柜员机分别四次向对方账户共转了4万元。后来,许先生再去借钱准备继续汇钱给对方时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 实施这起电信诈骗的就是彭某。当天,他将存有诈骗金额的银行卡交给黄某、欧某,两人随即在深圳的银行柜员机先后五次支取了这笔赃款。2014年6月24日、7月6日,黄某、欧某又持银行卡在深圳市、东莞市分别支取了6300元、5900元。 2014年8月7日,彭某再次向他人实施了电话诈骗并得手2万元。当天,黄某、欧某两人在茂名市迅速将这笔赃款取走。随后,黄某在茂名市某商场被警方抓获,警方缴获赃款3.5万元。经讯问,黄某交代了自己在明知银行卡内的钱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多次帮助他人提取现金收取报酬的事实。 2014年8月15日下午,欧某被抓获归案。经查,黄某、欧某两人共帮助彭某支取诈骗赃款共计83200元。破案后,其余赃款未能缴回。 2015年5月,市第一法院一审该案,对黄某判刑1年半,对欧某判刑1年5个月,两人均被处罚金2万元。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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