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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豪园业主告开发商获赔20万


2016-01-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1-19 第 7672 期 A7版   【收藏本文
  黄某伟和永怡集团的几场官司
  ●2008年2月,黄某伟夫妇在聚豪园将写着“无良发展商”、“霸道物管”等字样的标语张贴一个多月。永怡物业和永怡集团分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同年12月,法院判决黄某夫妇登报道歉,并赔偿永怡物业1元。
  ●2009年11月,黄某伟夫妇再次在聚豪园张贴以特大号字体书写的“合同无信”、“房产无证”等字样的标语。永怡集团认为这一行为侵害其名誉权起诉,索赔900 万元。2010年5月,法院一审判黄某伟夫妇赔永怡集团10万元。黄某伟夫妇随后上诉。2010年6月,市中级法院判黄某伟夫妇赔永怡公司1万元。
  ●2011年4月,黄某夫妇以房屋质量问题,把永怡集团告上法庭。即本案。
  永怡聚豪园业主黄某伟夫妇和开发商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怡集团”)之间的又一场官司有了初步结果。近日,市第一法院就黄某伟夫妇状告永怡集团的房屋质量问题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酌定永怡集团向黄某伟夫妇赔偿20万元,并支付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4.16万元。但黄某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将会上诉。
  ■案情回放:70 万买的复式房无法居住
  按照黄某伟的说法,2005 年10月,他在永怡聚豪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73.4平方米的顶层复式楼房,总价71万元。2008年装修一完成,就发现房屋漏水,马上到相关部门投诉。2008年12月5日,火炬开发区质监分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查勘后,责成永怡集团安排施工队处理。但一直到今天,永怡集团没有履行责任。已装修好的房屋不断受损,墙裙、墙纸、木地板等腐烂发霉、白蚁滋生,部分电器和物品受损不能使用。另外,涉案房屋至今也没有办理房产证,永怡集团存在违约。
  2011年4月,黄某伟夫妇将永怡集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永怡集团承担房屋的防水防漏修复费89171.32元;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共计1398821元;承担自己从2008年12月以来在外租房的费用;承担房屋受损鉴定费4000元等。
  永怡集团辩称,根据合同保修书约定,黄某伟的房屋瑕疵已超过约定的一年保修期。房屋交付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黄某伟收楼后进行装修,其中还包括违章装修,不能忽略该装修与渗透间的联系,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渗漏的责任。自己应该承担一定责任,那么黄某伟采取错误手段,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判决: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金额酌定赔偿
  法院认为,开发商应对其出售的商品房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根据第二份鉴定报告的结论,天沟底板混凝土存在缺陷是渗漏的主要原因,法定最低保修期为3年。现有证据表明黄某伟最早于2008年12月3日投诉,此时距房屋交付日不足3年,因此永怡集团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按黄某伟自述,在2008年装修完工入住后即发现房屋窗台、外墙多处开裂渗水,2008年12月起在外租房居住。在这个过程中,黄某伟没有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2010年委托进行的一份鉴定报告中显示,房屋尚属于初步受损阶段,黄某伟在时间上完全存在减轻损失的可能。其实,在永怡集团明确拒绝承担保修责任之后,黄某伟可以先修复,然后向永怡集团主张损失赔偿。
  “按照本案实际情况,已无法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损失和费用的具体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损失扩大前修复渗漏的费用、合理期限内房屋装修初步受损的修复费用、原告采取减损措施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参考鉴定评估报告中相应部门的造价,酌情确定为20万元。”判决书如此说。
  关于逾期办证问题,法院支持了黄某伟的诉求,判决永怡集团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1570.5元,并判决黄某伟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徐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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