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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中山海关了解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走私成品油案件进行了判决,认为被告人黎某、梁某、黄某走私红油共计142.03吨,偷逃应缴税款343273.86元。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决黎某有期徒刑2年缓行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两艘货船的船长梁某和黄某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行一年,分别并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涉案的两艘货船予以没收。 近年来境内外成品油差价始终维持在每吨1000元左右,最大时接近2000元。2014年下半年,中山人黎某获知走私成品油利润丰厚,便买了两艘运沙船并进行改装,在船底部加装了大型暗格储存油料,在船舷侧面隐蔽处加装了加油口。黎某还雇用梁某、黄某担任两艘船的船长,做起了“油生意”。黎某的两艘改装货船,每次共计可以走私成品油近150吨。这意味着每走私两船成品油,即可获利近30万元。高额差价下黎某不惜铤而走险。 2015年4月28日晚,黎某指使两艘船的船长梁某和黄某驾船,从中山市港口镇出发,往香港附近海域航行。凌晨3时到达指定的海域后,梁某和黄某用输油管从2艘香港渔船上过驳成品油140余吨。当天下午在返航途中两艘船被中山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海关核算,该两批柴油涉嫌偷逃应缴税款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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