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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出了故障店主拒修买家起诉拿回全额购机款


2016-02-01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2-01 第 7686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新买的手机两个月就出了故障,在黄圃镇打工的蒋先生找到手机店要求修理,但拿回来的居然是自己原封未动的手机。在和手机店店主陈先生发生争执后,蒋先生一气之下把手机店告上法庭。记者1月29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这起因手机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历时一年半有了终审判决,蒋先生拿回了自己的购机款。
  2014年5月12日,广西人蒋先生在黄圃镇当地一间手机店花580元购买了一部“雷萨”牌A98型手机和一张55元的手机内存卡。蒋先生说,手机用了两个月后,手机开机后一些软件无法使用,他要求手机店维修。
  蒋先生说,手机店接收手机后迟迟没有结果,后来在蒋先生催促下才将手机给回了他。但是,蒋先生回家后发现手机根本没有维修,他因此和店家陈先生发生纠纷,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手机店退还卖手机和内存卡的钱,并赔偿其蒋先生没有手机用的损失300元及误工费360元。此外,他还要求手机店赔偿他因形象受损的精神损失费100元。
  店家陈先生在法庭上说,蒋先生第一次留下手机维修,是因屏幕灵敏度不强,他曾答应帮忙维修,但蒋先生却拿到外面给他人维修过,已经不是原来的问题。对此,蒋先生当庭否认。法庭上,法官当庭询问手机店是否同意为蒋先生维修手机,陈先生表示拒绝。
  法院一审认为,蒋先生花钱在陈先生的手机店买了手机,双方购成买卖合同关系,手机店应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手机及手机内存卡给蒋先生。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蒋先生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手机店店主陈先生在法庭上承认卖给蒋先生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量,那他理应承担维修责任,但如今陈先生明确表示拒绝维修手机,法院认为蒋先生要求退还购机费用的理据充分。不过,由于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 “没有手机用”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拿出精神损失费的证据来证明,法院驳回了这几项诉求,判令手机店退还他635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蒋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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