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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增项目费用起争执业主装修公司互诉


2016-02-04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2-04 第 768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装修新房本是一件让人充满期待的事,港口镇保利国际广场的黄先生和杨女士却为此和装修公司闹得很不愉快。由于临时增加的1.7 万元水电项目,装修公司坚持要收了这笔钱才能继续施工,而业主则认为这笔水电费用过高且效果远达不到预期。黄先生和杨女士中途找了其他师傅完成了余下工程,但因此被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这起装饰装修合同谁违约在先?2月3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终审判决。
   ■一笔增加项目引发装修公司和业主纠纷
  2014年2月22日,黄先生和杨女士找到我市一间装修公司,打算对他们在保利国际广场买的一套房子进行施工。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是半包工包料,工程造价暂定为3.7万元,工期是80个工作日。
  对于装修款,双方约定业主向装修公司支付定金3000元;装修公司水电等材料进场,业主验收合格后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含定金)作为第一批工程款共11100元。当水电改造等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木工材料进场,业主验收后支付第二批工程款12950元。第三阶段则是油漆项目,工程款11100元。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要求增加工程项目产生的工程款,业主在支付第二、三批工程款时分批支付给装修公司。如果施工过程中业主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装修公司有权停工或工期顺延。
  黄先生和杨女士付了首期款后,装修公司从同年3月10日起开始进场施工。2014年3月18日,黄先生和杨女士新增了一部分水电项目,这部分工程款是1.7万元。装修公司要求先结清这笔费用才能进行木工项目,黄先生和杨女士则认为费用过高且效果远达不到预期,双方由此产生争执。
  ■装修工期延误业主中途换人,谁之过?
  2014年3月30日,装修公司与黄先生和杨女士协商无果。2014年4月12日,黄先生和杨女士另外聘请了伏师傅进场,用此前遗留下来的材料完成了泥水基础工程,而前任装修公司员工就此和黄先生、杨女士发生争执。十多天后,装修公司把黄先生和杨女士告上法庭。
  装修公司认为,黄先生和杨女士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而且擅自解除合同,该公司向业主索赔违约金8100元,以及支付已完工项目拖欠款及遗留装修材料费15786元。接到法院传票后,黄先生和杨女士也提出了反诉。
  他们认为,装修公司没有到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就要求他们支付水电铺线工程款,在遭到业主拒绝后擅自停工,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他们向装修公司索要违约金8100元,赔偿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租房费用2052.42元。
  此外,装修公司在铺线装修过程中没有按图纸施工,为增加工程量,擅自增加或更改多处照明灯、插座以及开关位置,存在欺诈行为,应三倍返还电路工程款32100元。
  ■装修公司终审被认定违约在先须赔违约金
  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装修公司和业主究竟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市第一法院认为,双方本来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新增项目的工程款是在第二、三批工程款中分批支付的,装修公司承认还没在水工程完工、木工材料进场前就向业主索要,这种催款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外,对于装修公司退场的原因,该公司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是业主强行收回钥匙无法施工才退场的,而且装修公司的说法前后矛盾,对于该公司停工超20多天的行为没有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法院采纳了黄先生和杨女士的说法,认定是装修公司催讨工程款未果故意退场的。
  因此,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须向黄先生和杨女士支付违约金8100元。不过,在装修公司退场前,黄先生和杨女士还没有结清部分工程款和材料科,法院经查明认定业主须向装修公司支付余款9385.87元。该案一审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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