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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收取水电费糊涂账 租客退租后起诉讨回来


2016-02-04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2-04 第 768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房东梁女士和租客刘女士因租金问题起争执,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签订了协议解除租赁合同,但在押金问题上,梁女士收了2000元只退了450元。刘女士随后起诉到了法院。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2014年9月,中山人梁女士 (出租方)与湖南人刘女士(承租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刘女士租用梁女士位于东区柏苑新村的一处房子居住,租赁期自2014年10月1 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月1000元。
  2015年4月2日,刘女士的男友陈某与梁女士因交纳房租问题发生争吵,后经竹苑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和刘女士2015年4月3日16时前搬离,房东将退还租客的保证金。第二天,刘女士搬离房屋,梁女士仅退还450元房屋押金。2015年5月26日,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梁女士退还房屋租赁押金1550元,退还多收的水电费及管理费650.24元。
  梁女士称,刘女士2014年9月开始租房,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共产生电费578.56元、水费142.16元、电视及杂费49.5元/月。她是扣了这些钱后,把余下的押金退还给了刘女士。
  刘女士则称,她是2014年10月才入住,已向梁女士交纳水电费、电视及杂费1085元。但据她向相关部门电话查询得知,她居住期间实际产生水费、电费、电视费及杂费合计才434.76元。因此,她要求梁女士退还这笔钱。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从2014年10月开始租房,判定梁女士应退还1550元保证金及多收的水电费等费用共计650.24元。梁女士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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