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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6-02-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2-16 第 7701 期 A5版   【收藏本文
  2015年5月27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三名传销组织成员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实施体罚,最终导致陈某身亡(本报次日A7版《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曾报道)。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这起故意伤害案有了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分获7年、11年有期徒刑,女主犯袁某志被判无期徒刑。
  ■以体罚强迫男子入传销不慎致人身亡
  市中级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6日,杨某名下的“家庭”组织成员雷某(另案处理)为让陈某加入该传销组织,以自己过生日为名将陈某骗至中山,后由袁某志(江西人,大专文化)将陈某带到传销窝点,安排杨某、钟某文等人诱骗陈加入传销组织,并限制他的人身及通信自由。
  2014年11月20日中午,因诱骗未果,袁某志指使杨某、钟某文等人在605房内强迫陈某多次向后倒向铺了床垫的地面,期间,袁某志因陈某倒地太慢而指使杨某、钟某文强行向后推倒陈某,陈在多次倒地后身体不适。
  随后,袁某志以陈某伪装为由,指使并伙同杨某、钟某文等人多次将陈某抬起,摔在铺了床垫的地面,后发现陈小便失禁,不省人事,袁某志等人匆忙将陈某送往市中医院救治。杨某、钟某文等人逃离现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袁某志等人得知陈某死亡后立即逃离医院。次日,警方在另一个传销窝点将正准备逃离的袁某志、杨某、钟某文等人抓获归案。
  ■女主犯一审因故意伤害被判无期徒刑
  2015年5月,三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该案一审开庭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该案究竟是故意伤害、间接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性质问题展开激辩。
  市中院一审认为,三名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往后倒时铺上床垫,这一行为足以说明他们已知伤害可能会发生,当被害人倒垫后发晕、行动迟缓,并用语言顶撞袁某志时,袁某志则指使杨某、钟某文将被害人提起后推倒,加重被害人撞击床垫的力度,致使被害人出现昏迷、口吐白沫的症状。由此可见,三名被告人伤害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被害人陈某的昏迷呕吐正是三名被告人等强迫他倒垫所形成的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所致,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并不是间接故意,而是直接故意。法院依案情认定袁某志、杨某为该案主犯,钟某文是从犯。
  近日,市中院结合钟某文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一审对袁某志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某判刑11年,对钟某文判刑7年。三名被告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近4万元。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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