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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捅死工友被判无期


2016-02-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2-18 第 7703 期 A4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2月1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2015年1月,湖南籍女子刘某梅在入职工厂一个月后与同宿舍的工友产生纠纷,一气之下拿水果刀朝对方胸部、颈部、腹部连续捅刺,致被害人不治身亡。由于刘某梅主动投案自首,她一审被从轻判罚,获判无期徒刑。
  2014年12月,刘某梅到沙溪镇一间制衣厂务工。期间,刘某梅因生活琐事对文某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歹念。2015年1月17日晚上8时许,刘某梅在龙瑞村三华购物广场购买一把水果刀,回到宿舍后见文某一个人在打电话,便将正在冲凉的同宿舍另一工友反锁在冲凉房内,然后持水果刀捅刺文某颈部、胸部和腹部等处多刀,致文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
  2015年1月19日,刘某梅在增城见完自己弟弟后投案自首。案发后,刘某梅的家属代她向死者家属赔偿5万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据刘某梅供述,她2014年12月份进入制衣厂务工后,住在该厂4楼404宿舍。“自我入厂以来,与我同宿舍的一名女子经常说我的坏话。2015年1月10日晚上,她还向我借了4000块钱。”2015年1月17日,刘某梅回家给长辈过生日。当晚8时许,她在回厂的路上想如果文某再说她的坏话就杀了她。
  “于是,我去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回到宿舍后文某正在打电话,我听到她又在说我的坏话,这时同宿舍另一名女子正在冲凉房洗澡,于是我从外面将冲凉房的房门锁上,之后我拿着刀让文某还钱,她很大声地说不会还我的钱,于是我就向她连续捅了多刀。”
  经司法鉴定,刘某梅没有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7月8日,刘某梅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刘某梅的辩护律师认为,死者的行为对引发该案存在明显过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市中院一审认为,这起案件中只有刘某梅供述称文某平时经常说她的坏话并欠钱不还,没有其他证据对该事实予以印证。因此,不能证明文某对引发该案存在过错。不过,刘某梅主动自首且赔偿死者家属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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