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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刑


2016-02-19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2-19 第 770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2月18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判决。一名拥有大专文凭的男子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入传销陷阱,随后成为该组织成员并积极发展下线。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一审被判刑2年半,他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王某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大专文化。2013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加入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后,伙同王某群、蔡某、曹某军、陈某(均另案处理)在中山成立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办事处。
  一年多时间以来,王某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超过30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2015年1月11日,王某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11月,王某被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2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随后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是受他人蒙蔽参与传销活动,并没有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此外,他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这种行为应该构成自首。而且,自己是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市中院二审认为,王某在明知随州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伙同他人共同组建中山办事处,担任该办事处的总经理,负责组织并引诱多名被害人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从而骗取财物,因此他的行为依法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外,王某是被群众报警扭送公安机关归案。从一名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可知,他与多名受害人因受骗而打电话报警,期间王某并不知情,所以王某并没有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
  近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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