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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女子祛斑险毁容索赔200万获赔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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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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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女子马女士在中山石岐区一美容店花了73万余元美容,结果险些毁容,她把美容店经营者黄女士告上法庭索赔200万。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由祛斑美容引发的涉澳服务合同纠纷判决。 ■案情回顾:澳门女士花钱祛斑效果差,反复治疗险遭毁容 2008年1月,黄女士在石岐区开了一家美容美发生活馆。澳门的马女士成为店里会员。2009年,黄女士称生活馆内有激光祛斑服务,建议马女士做激光祛斑手术。为了让马女士心动,黄女士承诺会亲自为她做手术。 在马女士答应后,黄女士又说在做手术前必须做黄金海盐等一系列前期基础护理,来配合激光祛斑手术,才能取得更好疗效,于是马女士从2009年6月开始做激光祛斑手术的前期护理。 2010年3月,黄女士亲自为马女士做激光祛斑手术。但是,马女士做了一系列手术后不但没有什么效果,面部黑斑却越来越严重。2013年11月,黄女士停止原来的美容手术,建议马女士用美白精华素淡斑,但是效果甚微。 加上前期的基础护理费用,马女士一共花费了73万余元。她先后又到广州、中山两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激光术后黑色素沉淀,医生说无法恢复原貌,只能通过定期复诊淡化。 ■法院判决:消费者索赔200万,终审获赔赔偿7.2 万余元 2014年3月,市消费者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被黄女士拒绝。原来,黄女士的生活馆的经营范围只是生活美容及美发服务,而激光祛斑手术属于治疗美容范畴。马女士认为黄女士实施的激光祛斑手术是一种非法行医行为,她向法院起诉索赔200万元。 2014年10月29日庭审时,黄女士辩称,马女士的面部黑斑及黑色素沉积是由于其怀孕或面部日常护理不周导致的黑色素沉淀,根本不构成所谓的毁容,且并非因激光祛斑手术治疗导致。法院通知马女士到庭,现场查看了她面部黑斑的情况,马女士的面部只有少量较淡的斑,她说是因为那段时间在减肥使自己的面部黑斑有所减退。 2015年6月3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黄女士不是卫生技术人员,美容店也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判令黄女士应在马女士所购买的3次祛斑套餐(不含前期基础护理)的费用36240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赔偿,共计72480元,并退还在店里没有消费的37821元。马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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