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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己名为朋友买房“借出”一身债


2016-03-29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房产,法院已经判决不是我的,为什么贷款如今要我一起偿还?”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为孩子读书而借名买房引发的还贷纠纷。王女士出借自己的名字给好友李女士在石岐区购房,以便迁移小孩的户口到城区上学。但双方闹翻后,李女士断供,如今房子被认定属李女士,但因贷款购房的合同是王女士夫妇所签,他们不得不为此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夫妇俩为孩子读书借名买房引发纠纷
  王女士和李女士曾经情同姐妹。2010年,李女士打算在石岐区买套房子。当时,王女士想为小孩在市区申请小学学位,于是两人商议李女士买的房屋使用王女士夫妇的名义登记,以便迁移王女士夫妇小孩的户口。
  商量好后,王女士夫妇便向工商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近70万元,并以所购房产向工商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房子实际上是由李女士装修后居住使用,房款也由李女士给的。
  后来,王女士和李女士因经济往来产生矛盾,王女士的小孩也没能顺利入读城区小学。
  2013年8月开始,李女士不再付房子的月供。2014年1月,王女士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从房子搬走。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借款和房产不能单纯混为一谈,因此分了两个案子处理。在借款案件中,法院判决李女士向王女士归还借款;但在房产确权案中,法院判决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就在王女士夫妇收到这个判决不久,他们又收到银行寄来的通知书。银行以该房贷断供多期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王女士夫妇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罚息等。王女士夫妇认为,房子法院判令不是自己的,而剩下的贷款却仍要求自己偿还,他们被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两被告应当按涉案合同承担还款责任
  王女士夫妇认为,既然房子已经判归李女士所有,那就应该由李女士代替王女士夫妇承担贷款。若李女士不承担,应该将房产拍卖来清偿银行的债权。银行则认为,房子的贷款合同是王女士夫妇与银行签订,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应由王女士夫妇偿还。
  法院认为,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夫妇发放了贷款,两人就即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虽然有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地产的实际权利人是李女士,但这并不影响王女士夫妇与银行之间合同的效力,王女士夫妇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近日,王女士夫妇终审败诉。
  王女士夫妇的遭遇看起来很冤,他们还有什么办法?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李思刚法官指出,虽然已有生效判决涉案房产的产权人是李女士,但李女士不是贷款合同的当事人,银行无权向李女士主张还款。因此,王女士夫妇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涉案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或者在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不当得利原则向李女士索还。
  “在我们商事审判实践中,很多市民碍于情面,或出于其他利益考虑,会出借自己的名字签订合同,或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经营者,或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以为实际上不由自己履行合同、不参与经营管理,就不会有什么风险和责任。”李法官说,实际上,法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会要求出借己名者承担责任。法官提醒市民,出借己名应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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