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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临时建筑收停水通知村民起诉自来水公司讨说法


2016-05-25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翠亨新区马鞍村的村民梁先生因为房子搭建临时建筑,他在2015年3月18日收到了一份 《违法用地停水通知书》。但自来水公司并未真正停水,梁先生却把自来水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把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5月24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梁先生家住翠亨新区马鞍村,他从2009年开始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书面的供水服务协议。2015年3月,国土资源局火炬区分局发现,梁先生在住宅之外搭建锌铁棚、临时建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5年3月18日,自来水公司向梁先生发出一份 《违法用地停水通知书》,称梁先生为马鞍村“虾尾冲边1、2号违法用地”进行供水,要求他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拆除供水管道,否则自来水公司将停止供水。
  这一通知发出后,自来水公司并没有采取停水措施,但梁先生不乐意了。梁先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自来水公司在供水行业居于垄断地位,对于符合用水条件的顾客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缔约请求,自来水公司不能拒绝,否则顾客可以诉请法院判令强制签订供水合同,履行供水义务。
  于是,他一纸诉状把自来水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要求法院确认自来水公司的这份停水通知属于违约行为,判令自来水公司继续履约,并承担诉讼费。梁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他状告城管执法局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上,城管部门撤销了此前已经发出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这块地是不是属于违法用地并不是自来水公司说了算。”梁先生说。
  对此,自来水公司代理人则称,他们是根据市政府的文件作出停水通知的。“如果对梁先生作出处罚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我们也会撤销之前的停水通知。并且,我方一直都没有停梁先生的水。”
  法院是否支持梁先生的说法?法院认为,梁先生擅自接驳住宅供水系统,向自己搭建的没有办理规划和报建手续的临时建筑供水,扩建了自己户内的供水设施,超出了原来申请审批的用水范围,虽然这一行为不符合《供用水服务协议》中自来水公司有权停水的约定,但梁先生擅自接驳用水,不利于自来水公司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而且自来水公司向梁先生发出停水通知后,并没有采取停水措施,也没有导致梁先生的损失。
  法院据此认定,自来水公司没有违反《供用水服务协议》,因此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梁先生不服判决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这一判决已生效。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刘颖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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