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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上班时间外出买药被撞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赔2.7万余元


2016-06-14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因为 4 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四川人黄女士为自己的工伤赔偿维权至今。黄女士曾在小榄镇一间酒吧任清洁工,但却是在买感冒药的路上被撞伤的。她的受伤引发了工伤鉴定纠纷、工伤赔偿待遇纠纷和交通事故赔偿等一系列纠纷。黄女士对赔偿款不满而提起诉讼。6 月12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工伤赔偿纠纷的终审判决。 
  ■一宗交通事故引发三宗官司 
  黄女士是四川省长宁县人。2013年,年过五旬的她在小榄镇北区昌盛路一间酒吧任清洁工,在一次买药路上被车撞伤。当年2月7 日晚上9点多,正在上班的黄女士因为感冒不适,步行前往药店买药。当她途经酒吧对开路段时,被冯某驾驶的电动车撞致颅脑损伤。 
  2014年3月10日,黄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她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不过,酒吧经营者陈某对工伤决定书有意见,“黄女士是前往药店买药,而不是因为工作,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此不构成工伤。”酒吧经营者陈某说。 
  黄女士出院后,先是对肇事方提起诉讼。2013年12月15日,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黄女士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9000余元。黄女士受伤后没有回酒吧处上班,2015年5月15日,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向酒吧索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 
  一个月后,劳动部门裁定酒吧应该支付黄女士2.6万余元。但是,对于这一裁决,黄女士和酒吧一方都不满意,双方都向法院起诉。 
  ■受伤清洁工终审获判2.7万余元 
  酒吧起诉的案件焦点集中在黄女士是否属于工伤上。法院认为,酒吧和经营者陈某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依据证实黄女士受伤并不是工伤。因此,酒吧和经营者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去年9月,市中院终审驳回了酒吧的诉求。 
  黄女士起诉则是对赔偿金额不满。她在一审被法院维持劳动部门的裁定后,依然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酒吧一方究竟要赔偿黄女士多少钱?法院认为,黄女士称自己的平均工资是3500元,酒吧则称是1600元,但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法院根据当年中山市保洁员工资指导价位的月薪中位数2135元,作为黄女士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 
  黄女士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理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酒吧没有为黄女士参加社会工伤保险,黄女士收到的损失应由酒吧方面赔偿。近日,市中级法院结合案情,终审认定酒吧应赔偿黄女士27143.37元。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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