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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被查隐私男子捅死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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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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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报讯 7月12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赵某因怀疑上司在调查他的隐私,后持刀将上司周某捅伤致死。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赵某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近日,市中院结合案情,对赵某判刑7年。赵某表示不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2015年8月底,贵州人赵某进入火炬开发区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赵某与他的课长周某虽然并没有交往,但是赵某始终觉得周某在暗地里调查自己,并认为周某的所作所为就是想让他离开公司。案发前一天,赵某去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想要吓唬周某。 2015年10月1日下午,赵某不用上班。他携带买好的水果刀到公司等待周某。当见到周某后,赵某掏出身上的水果刀上前朝周某一阵乱捅。周某被刺了几刀后挣扎着转身就跑,赵某拿着刀不罢休地在后边追。 周某在逃命途中往后退的时候不慎绊倒了,赵某冲上前去又补了几刀,随后逃跑。闻讯赶到现场的同事见状打电话报警,并将周某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周某经抢救无效离世。2015年10月4日凌晨,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赵某在法庭上依然认为周某在调查他的隐私。“我取钱换几个取款机他都知道,我听到他和老员工说我没钱了要去取钱。”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当日案发时,赵某的辨认、控制能力均严重削弱,即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赵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赵某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的,而且他的病情严重,又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近日,市中院一审该案。法院认为,赵某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自首且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结合案情,对赵某判刑7年。宣判后,赵某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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