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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直接排鱼塘拒交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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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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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报讯 “我把自家的污水排到鱼塘或者河涌里,并没有经过供水公司处理,为什么要交这笔污水处理费?”这是今年年初,阜沙镇的黄先生向市中院提出的上诉意见。黄先生因为拖欠7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而被当地供水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市中院了解到,黄先生终审被判向供水公司支付7000余元。 黄先生是阜沙镇卫民村的村民。2015年7月,他被阜沙供水公司以拖欠2007年6月至2014年7月11日期间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为由告上法庭。阜沙供水公司要求黄先生支付水费5466.24元及违约金11051.22元、污水处理费1971.9元,合计18489.36元。 去年底,市第二法院一审支持了供水公司的诉求,判令黄先生向供水公司支付相应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违约金。黄先生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他辩称,他把自家的废水排到了鱼塘和河涌里面,阜沙供水公司向其收取排污费没有依据。 近日,市中院二审该案并认为,根据财政部 《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其中,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黄先生作为排水个人,他并没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到相关规定的免于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条件。而且,黄先生排放废水的鱼塘或河涌,在污水治理上,仍属政府公共职能管辖范围。因此,黄先生还是应当支付污水处理费。 不过,市中院认为供水公司索要的违约金过高。近日,该院终审改判黄先生向供水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1971.9元、支付水费5466.24元及违约金27元。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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