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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产哥告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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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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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5岁的哥哥阿辉(化名)早年移居香港,他在南朗的一栋房子成为引发与弟弟纠纷的导火索。为房产归属问题,哥哥阿辉将50岁的弟弟阿明(化名)告上法庭,近日该案二审判决。 1979年,阿辉移居香港,他在老家南朗有栋房子,但只有回去的情况下才居住。 阿辉声称,2007年,弟弟阿明提出要求,想暂时使用房子,阿辉答应了并同时将房产证和土地证都交由阿明保管。后来阿辉想要收回房子,多次限期阿明搬出并返还房子,但阿明迟迟未归还。 阿明则辩称,阿辉早已将房子转给自己。2009年1月7日,两人达成交易,阿明向阿辉支付了十万元人民币购房款及购地款,阿辉交付了房子和相关权属证件,并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阿明屋及地款项,共人民币拾万元正,收款人阿辉,2009年1月7日”的收据。另外阿明还说,自己曾要求哥哥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但阿辉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在法庭上,阿辉声称阿明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搬进去居住,关于那张收据,阿辉确认除“收据”两字之外的内容的确是自己书写的,但是阿明强迫他所写。他请求法院判令阿明立即返还自己被侵占的房子,并要求阿明支付自己侵占房子期间的使用费十万元人民币。 阿明称,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自己有收据,阿辉无权要求他返还房子。 原审法院认为,阿辉虽然主张自己是受到阿明的胁迫才签写了收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阿辉将房子的权属证书交付给阿明的事实,法院认定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据此驳回阿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阿辉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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