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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年前酒驾致3死7伤


2016-07-27 来源:中山日报   【收藏本文

  一起4 年前发生在东升镇的惨剧,昨日在市中院重审。2012年8月25日,东升镇太平村新旧货市场,司机王禹青酒后驾车,撞上路边吃饭的一桌人,造成3死7伤。案件备受关注,受害者家属曾向法官递交请求书,表示哪怕不要一分钱赔偿,也要判王禹青死刑。此后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处被告人王禹青死刑,但今年1月,死刑判决没能得到最高法院核准,发回省高院重审。
  ■案件回顾:喝完酒开货车撞死3人撞伤7人
  2012年8月25日晚7时许,出生于1975年2月、来自湖南省的王禹青酒后开着货车,经过旧货市场A14号店铺门前时,撞向正在门前吃饭的被害人韦程仁等十几人。事故造成被害人韦程仁当场死亡,被害人陆秀乐、韦志海被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另有1人重伤,6人经鉴定达轻伤。经检测,当晚王禹青属于酒后驾驶,并非醉驾。
  2013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禹青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中山中院开庭。
  一审法院认为,王禹青主观上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酒后驾车的危害行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所以应以该罪追究刑责,一审判处王禹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王禹青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此后最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询问王禹青,也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今年1月份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为:被告人王禹青对不特定多数人死伤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核准省高院的刑事裁定,发回省高院重审。
  ■庭审现场:被告人当场下跪被害人家属拒绝
  昨天上午是本案第三次开庭,庭审出席的人数较前两次有过之而无不及。出庭通知书上写的开庭地点“第二法庭”一早就被改为第一法庭。这个看起来可以容纳两三百人的会议室右边坐满受害者家属,大概100多人。
  刚一开庭,被告人王禹青按程序报完自己姓名等信息后,想自述悔过之意,被审判长打断,表示最后有陈述环节。
  庭审因为是重新组成的合议庭,没有参加过前两次审判的审判长表示,法庭调查阶段原诉人需将所有证据的主要内容逐一说清。庭审上,较之前两次开庭,原诉方和被告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被告人对检控官的检控表示认罪,也在法庭最初表示 “即使按照受害者家属意愿,判我死刑我也接受”。
  在辩论阶段,王禹青的辩护人提出因为 “之前的纠纷”、“事故地点不是被告人前往珠海需经之路”、“出事后没有立即停车下车救人”等原因诉其存在主观故意,绝不是“对不特定多数人死伤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被害人的代理人指出,事故现场,王禹青意识清楚,懂得会车,还知道避开在路上玩耍的小孩。被害人韦程元则控诉,王禹青给多个被害人家庭带去的伤害,“有两个10岁的孩子一下子没了父亲,许多人没了儿子兄弟”。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禹青下跪请求原谅,被百名被害者和受伤者家属愤然拒绝。而被害人韦程元同时控诉,不要以为法庭上一两次的下跪和道歉就能获得原谅,“要是有悔过之意,近4年了,这4年里你都干嘛去了”。他说,从事故发生至今,王禹青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向受害者家属及当事人表达过歉意,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上都是无法原谅的。
  王禹青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样谴责其造成的严重的无法挽救的后果,但辩护律师同时辩称,在接触过程中,王禹青确实多次表示深刻的忏悔之意,并且其确实存在 “对不特定多数人死伤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最后,被害人家属向法官递交了一份请求书,表示哪怕不要一分钱赔偿,也要判处王禹青死刑立即执行。而被害人则提交了一份忏悔书。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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