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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撞车受伤花费32万


2016-07-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6-07-29 第 786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一名玩具厂女工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起诉肇事者,同时起诉玩具厂。
●回顾:上班路上撞车获赔偿
  湖南人阿美 (化名)2012年入职三乡镇一家玩具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替阿美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2013年7月13日中午,阿美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货车碰撞受伤,花医疗费32万多元。阿美提起民事诉讼,肇事者承担9成责任,赔27.9万多元,剩余3万多元由玩具公司支付。因公司未买工伤保险,阿美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23万多元。2015年4月1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玩具公司向阿美支付21.8万多元,并驳回阿美其余要求。玩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焦点:已获得交通赔偿能否再索工伤赔偿?
  玩具公司辩称,未收到任何关于阿美受伤的报告,同时因阿美无故旷工超15天未办理任何手续,公司将她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之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支付。同时,玩具公司提出,阿美已获相应交通赔偿金额,再要求其支付同样内容的赔偿是极不合理的。
  原审法院认为,阿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由于玩具公司未为阿美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应支付阿美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玩具公司提出对阿美受伤一事不知情等抗辩理由,不足以免除其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玩具公司向阿美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合计216435.64元,并驳回玩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两赔偿请求互不排斥
  玩具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诉阿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了相应的赔偿,现在又通过工伤保险待遇来主张类似项目的赔偿,属于重复受益的情形。另外,在交通事故中,阿美被判承担10%的责任,因此,不能以工伤待遇为由向玩具公司主张。
  市中院认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二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其所基于的请求权基础也不同,两者互不排斥,也不能相互代替。阿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且被认定为工伤,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作为用人单位的玩具公司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玩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阿美在此次工伤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此,对玩具公司认为阿美未能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的10%的医疗费应由其自行负担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市中院驳回玩具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李玮玮 通讯员刘粤湘 胡楚锋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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